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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回盛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
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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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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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4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
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
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
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
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

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相关增持主体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
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
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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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
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
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湖北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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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交湖北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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