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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泰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6  

证券代码:300876            证券简称:蒙泰高新          公告编号:2024-077
转债代码:123166            转债简称:蒙泰转债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6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
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清海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8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4,77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702%。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80名,代表股
份67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1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54,10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58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8名,代表股份67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15%。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80
名,代表股份67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17%。其中现场出席2名,代
表股份200股;通过网络投票78名,代表股份678,200股。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蒙泰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4%;反对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弃权1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9.2569%;反对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1392%;弃权1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40%。
    持有“蒙泰转债”的股东刘海鑫、郑伟材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对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88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0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3%。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686,000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斐玥、梁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会议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