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创达 股票代码:30090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明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董芳梅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A1018-3 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汇创达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5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6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明、董芳梅、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汇创达、 指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通慕 指 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李明、董芳梅、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李明 姓名 李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280219710718****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董芳梅 姓名 董芳梅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28419780409****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三)宁波通慕 名称 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A1018-3 注册地址 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董芳梅(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董芳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79171376 出资额 13,786.2185 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大 经营范围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09-17 经营期限 2015-09-17 至 9999-12-31 宁波通慕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董芳梅 10886.2185 78.9645% 2 黎启东 100.00 0.7254% 3 和蔼 100.00 0.7254% 4 郝瑶 100.00 0.7254% 5 丁进新 100.00 0.7254% 6 卢军 100.00 0.7254% 7 朱启昌 100.00 0.7254% 8 曹传春 100.00 0.7254% 9 许文龙 100.00 0.7254% 10 陈文英 100.00 0.7254% 11 彭意清 100.00 0.7254% 12 尤官京 100.00 0.7254% 13 董子桥 100.00 0.7254% 14 郭晋华 100.00 0.7254% 15 王守朝 100.00 0.7254% 16 郑成军 100.00 0.7254% 17 冯杰 100.00 0.7254% 18 冯玉龙 100.00 0.7254% 19 张朝君 100.00 0.7254% 20 罗世德 100.00 0.7254% 21 路团峰 100.00 0.7254% 22 王文锋 100.00 0.7254% 23 胡念 100.00 0.7254% 24 吴剑峰 100.00 0.7254% 25 向考锋 100.00 0.7254% 26 田飞燕 100.00 0.7254% 27 董毅 100.00 0.7254% 28 李娥 100.00 0.7254% 29 龙磊 100.00 0.7254% 30 丁萌 100.00 0.7254% 合计 13,786.2185 100.00% 本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明与董芳梅为夫妻关系,宁波通慕为董芳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根据李明与董芳梅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明、 董芳梅及宁波通慕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汇创达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 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 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上市公司股份, 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深圳市汇创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汇创达”)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等手续,并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李明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581,834 股,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 166,391,145 股增加至 172,972,979 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55,140,686 股增加至 61,722,520 股。实际控制人之一董芳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宁波通慕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 通慕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 90,766,558 股增加至 97,348,392 股,持股比例由 54.55%增加至 56.28%。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与张淑媛女 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404,318 股以 每股人民币 17.73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张淑媛女士,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 5.44%,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166,738,558.14 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 股。协议转让后,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及宁波通慕合计持股数量由 97,348,392 股减少至 87,944,074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50.84%。 3、董芳梅女士及宁波通慕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与云南国际信托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8,906,468 股以每股人民币 18.42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云南国际信托,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 5.15%,股份总价款为人民币 164,057,140.56 元。其中,董芳梅女 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531,68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9%,宁波通慕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374,782 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4.26%。(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备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实际控制人董芳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宁波通慕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披露后,经上述 三次变动,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及宁波通慕合计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5%,本次权 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备注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55,140,686 33.14% 52,318,202 30.2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0 0% 6,026,312 3.48% 份 李明 有限售条件股份 55,140,686 33.14% 46,291,890 26.76% 首发后限售股 0 0% 6,581,834 3.81% 注2 高管锁定股 0 0% 39,710,056 22.96% 注3 合计持有股份 6,126,742 3.68% 4,595,056 2.6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0 0% 0 0% 董芳梅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6,126,742 3.68% 4,595,056 2.66% 高管锁定股 0 0% 4,595,056 2.66% 注3 宁波通慕 合计持有股份 29,499,130 17.73% 22,124,348 12.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0 0% 22,124,348 12.79% 注4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29,499,130 17.73% 0 0% 合计持有股份 90,766,558 54.55% 79,037,606 45.69% 注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 28,150,660 16.27% 有限售条件股份 90,766,558 54.55% 50,886,946 29.42% 注5 合计持有股份 0 0% 8,906,468 5.1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云南国际信托 0 0% 8,906,468 5.15%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 1:李明与董芳梅系夫妻关系,李明为汇创达控股股东,二人为汇创达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董芳梅同时担任宁波通慕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宁波通慕的出资比例为 78.96%。李明、董芳梅及宁波通慕为一致行动人。 注 2: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段志刚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6 号),中国证监会同 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发行 6,581,834 股股 份,并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李明先生本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即 2025 年 3 月 28 日前)不进行转让。 注 3:李明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芳梅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任期为至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2025 年 5 月 18 日)为止。 注 4:通过宁波通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黎启东(已离任)、 和蔼(已离任)、郝瑶、卢军、朱启昌、许文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并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 换届后,黎启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亦不再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蔼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黎启东先生、和蔼先生于公司上市 12 个月后离职, 且已经离职超过半年。 注 5:2023 年 11 月 20 日,李明、董芳梅及宁波通慕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0,766,558 股。 注 6: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是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前总股本 166,391,145 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是根据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总股本 172,972,979 股计算。本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协议 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尚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 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所控 制的企业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明、董芳梅为公司董事,李明为 公司总经理,宁波通慕为董芳梅控制的企业,其基本情况以及在公司拥有权益的 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相关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明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与张淑媛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9,404,318 股转让给张淑媛女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 5.44%。上 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过户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后,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 及宁波通慕合计持股数量由 97,348,392 股减少至 87,944,074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的比例 50.84%。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买卖汇创达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李 明 董芳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芳梅 2024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存放于汇创达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 限公司 裕 工 业 区 2-2 栋 股票简称 汇创达 股票代码 30090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李明 ****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董芳梅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宁波通慕:浙江省宁 称 地 /住 所 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 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 滨 海 南 路 111 号 西 楼 业(有限合伙) A1018-3 室 ( 住 所 申 报承诺试点区)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比例被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有 无□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有 无□ 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 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 股 数 量 : 52,318,202 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 30.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董芳梅 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 股 数 量 : 6,126,742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持 股 比 例 : 3.54% 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宁波通慕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 股 数 量 : 29,499,130 股 持 股 比 例 : 17.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李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 股 数 量 : 52,318,202 股 持 股 比 例 : 30.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董芳梅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 股 数 量 : 4,595,056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 股 比 例 : 2.66%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宁波通慕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 股 数 量 : 22,124,348 股 持 股 比 例 : 12.79%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时间: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时 间 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及方式 方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是□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否□ 来源 不适用 是 否□ 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 拟 于 未 来 12个 月 内 继 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续增持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股 份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还 应 当 就 以 下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 否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 尚 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 并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是否已得到批准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以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李 明 董芳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芳梅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