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1-07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珠海汇创达线路板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珠海汇创达”或“被担保人”)不超过 10 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
明先生,实际控制人董芳梅女士,将视具体情况为珠海汇创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该担保
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李明先生、董芳梅女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债
权人”)签订了《珠海汇创达线路板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公司和李明先生、
董芳梅女士为珠海汇创达向债权人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提供的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珠海汇创达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3MA5676AA18
注册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 6 号 140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6,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明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2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产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8,037,772.64 126,869,097.07
负债总额 38,449,094.83 30,000,000.0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38,449,094.83 30,000,000.00
资产负债率 9.66% 23.65%
净资产 359,588,677.81 96,869,097.07
项目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280,419.26 -48,902.52
净利润 -280,419.26 -48,902.52
3、珠海汇创达设立至今,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抵押、担保事项;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珠海汇创达线路板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粤珠斗农银
保字 202401 号、粤珠斗农银保字 202402 号)
保证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董芳梅
债务人:珠海汇创达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牵头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8 亿元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
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团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
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
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85,0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43.99%。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不
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珠海汇创达线路板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粤珠斗农银保字 202401
号、粤珠斗农银保字 202402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