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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服务: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05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中心 T1-702A

         电话:0755-83026506 传真:0755-8272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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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兰股见字第 211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

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

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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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股

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

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上午 09:15-09:25,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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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法人(机构)股东的单位证明、证券账户、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代表公司股份合计

101,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7 名,所代表公司股份合计 18,513,7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4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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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 119,871,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9%;反对 19,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18,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15%;反对 19,24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6%;弃权 22,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10%。

    2.《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

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2,387,500 股,出席本次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该项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 37,480,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4%;反对 23,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15,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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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917%;反对 23,44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3%;弃权 2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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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黎大方




                                              张佳凤


                                  负责人:
                                              王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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