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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服务: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24-12-09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雅安市银坤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 持有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8,167,500

股的股东雅安市银坤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坤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

过 1,69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 持有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310,000

股的股东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建设”)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

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累计不超过 1,69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银坤公司、龙信建设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

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银坤公司             18,167,500              10.75%

            龙信建设             11,310,000               6.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银坤公司减持计划

   1. 减持目的:股东自身资金规划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 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69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 减持时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

   6.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7. 其他: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

出的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公司参与本次减持的现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

份总数的 25%;参与本次减持的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减持特发服务股份数

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二) 龙信建设减持计划

    1. 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司法拍卖所得

    3.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 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69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不变)。

    5. 减持时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

    6.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银坤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银坤公司及间接持股的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1.银坤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

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

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

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

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

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

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宝杰、崔平、王立涛、尹玉刚、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初新、王隽、李林做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
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

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

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

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 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 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

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马晓珣作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

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

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

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 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 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

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

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银坤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无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若出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

客观原因,本公司可决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5%。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减持发行人股

票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

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

减持。

    (4)减持方式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

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特发服务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特发服务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

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特发服务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特发服

务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董监高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本次拟减持股东龙信建设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南通三建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

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通三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南通三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2)南通三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南通三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南通三建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南通三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南通三建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

身份后六个月内,南通三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日内,南通三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南通三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南通三建认为

 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南通三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南通三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南通三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南通三建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第 7.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

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南通三建股份的主

体龙信建设应当继续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南通三建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银坤公司、龙信建设将根据市场

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2、银坤公司、龙信建设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银坤公司、龙信建设严格遵守相应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雅安市银坤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