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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安鑫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4-12-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安
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安鑫创拟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3386号文”
《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0.00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 发 行 价 格 38.05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4,961,334.23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038,665.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30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2,432,401.03元。其中,
银行活期存款(含净利息)余额为32,432,401.03元,银行存单(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余额为20,000,000.00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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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
额为20,000,000.00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为0元。鉴于上
述授权额度即将到期,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合理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
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由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
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该等
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不用于质
押或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


                                   2
人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其中,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
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用于现金管
理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以股票及其
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
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
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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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
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
民币1.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董事会意见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由商
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
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投资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品种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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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安鑫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华安鑫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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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成                 邱新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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