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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辰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04 号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 8 号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新办
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中辰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 8 号中辰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新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杜南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7,25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64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5,7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37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26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3,50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5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4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中辰控股有限公
司。

    表决情况: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27,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吴   超




                                                        ______________
                                                             王   炀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