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09-25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因为大宗商品(铜、铝)是
公司生产产品的重要原材料,虽然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多数附有对合同货
物原材料(铜、铝)实行价格联动条款,但联动价格的计算具有一定滞后性,且一
般会设定触发价格联动的最低铜、铝价格波动比例,铜、铝价格的大幅波动仍会对
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有必要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
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进一步积极降低公司采购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
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
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
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
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
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
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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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
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
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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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
事长签署。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
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 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
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
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
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
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
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套期保值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内审部门、采购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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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套期保值部门及财务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并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
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
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
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
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
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
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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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
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期货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
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
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
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
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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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
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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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