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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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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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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
发出了《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时在常州市钟楼区正强
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124,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66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均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6,92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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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2.39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6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8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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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8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967%;反对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83%;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51%。

     2、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5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134%;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03%;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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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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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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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唐 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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