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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6 日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震
林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良性、稳健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
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
机将所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含),
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
回购价格将综合考虑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
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
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
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
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2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不高于 24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4%。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
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
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
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
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
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等表决的事项外,
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
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以上授权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
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