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2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8 人,代表股份 58,651,051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 指 扣 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股 份 后 的 总 股本 101,222,130 股,下同)的 57.9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58,206,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44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4 人,代表股份 1,448,2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0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44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蒋震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蒋震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 选举洪瑞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洪瑞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 选举蒋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9%。 该议案获得通过,蒋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 选举梁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梁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 选举张刚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张刚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 选举周茂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8%。 该议案获得通过,周茂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阮殿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4%。 该议案获得通过,阮殿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 选举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2%。 该议案获得通过,楼百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 选举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201%。 该议案获得通过,蒲一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王建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198%。 该议案获得通过,王建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 选举邓晓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8,528,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1.5198%。 该议案获得通过,邓晓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63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1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5,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0938%;反对13,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9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反对32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3995%;反对32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6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32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9%;反对32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77.5583%;反对325,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4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慧宇、侯讷敏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