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震裕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震裕转债的核查意见2024-12-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不提前赎回“震裕转债”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者“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不行使“震裕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 号)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1,95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

民币 119,500.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19,5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由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验字[2023]

9625 号)。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19,50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起在深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震裕转债”,债券代码“123228”。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9 日止(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

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震裕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1.57 元/股。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下修

正“震裕转债”的转股价格,震裕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61.57 元/股调整为 54.5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3 月 14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3、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震裕转债的转股

价格由 54.58 元/股调整为 54.5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

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震裕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震裕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54.54 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震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本次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震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54.54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70.91 元/股),已触发“震裕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转股期

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不提前赎回“震裕转债”的议案》。考虑到“震裕转债”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

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

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震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同时决定未来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如再次触

发“震裕转债”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5 年

3 月 10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震裕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届时公司将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

使“震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

易“震裕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震裕转债”

的计划

     (一)相关主体交易“震裕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及其一致

行动人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震裕

转债”赎回条件满足之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前六个月内交易“震裕转债”的

情况如下:
                           期初持有数     期间买入数   期间卖出数    期末持有数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类别
                           数量(张)     量(张)      量(张)      量(张)
               实际控制
   蒋震林     人、控股股      3,862,260         0        3,862,260         0
                 东
               实际控制
   洪瑞娣     人、控股股      1,532,848         0        1,143,740      389,108
                 东
               实际控制
 宁波震裕新
              人、控股股
 能源有限公                   676,855           0         676,855          0
              东的一致行
    司
                 动人
 宁波聚信投    实际控制
 资合伙企业   人、控股股
                              578,669           0         578,669          0
  (有限合    东的一致行
    伙)         动人
     合计             -       6,650,632         0        6,261,524      389,10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持有“震裕转债”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减持“震裕转债”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洪瑞娣女士计划在未

来六个月内减持其持有的“震裕转债”389,108 张。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公司
其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震裕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震裕转债”,

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将继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权,已经

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震裕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震裕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佳夏                     李守民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