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工修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1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1    网 址:www.longanlaw.com
号 国际俱乐部大厦 C 座 8 层       电 话:010-65325588
                                  传 真:010-65323768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年1月15日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星期

一)下午 14:30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1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 号,以下简称“《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网络

投票程序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

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路刚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和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

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统计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71,523,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32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36,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5%。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zse.cn)上刊登了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3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

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基本治理制度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2、同意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3、同意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4、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05、同意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6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2.06、同意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2.07、同意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2.08、同意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223%。

     2.09、同意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2.10、同意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2.11、同意修订《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71,43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25%;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4767%;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5010%;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

                                     8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律所盖章后生效。




                                    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

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许建平




                                                        马骐跃



                                                     2024年1月15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