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 10 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 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2 / 10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站刊登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 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 1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 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路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合计 72,840,60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6.4733 %。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840,6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733 %。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4 / 10 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5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153,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153,4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修订《公司章程》; 2.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 / 10 2.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72,446,2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85 %;反对 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6 % ; 弃 权 15,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9,0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4866 %;反对 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2 %;弃权 6 / 10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23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采 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 72,476,106 股 ,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9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4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8,9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904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 72,473,706 股 ,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63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70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 7 /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6,5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8710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4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72,476,106 股,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9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4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8,9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904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 意 72,474,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967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 10 0.4870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6,85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52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4%;弃权 1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叁 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9 / 10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于卫东 经办律师:陈浩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