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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工修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 10
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

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

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2 / 10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站刊登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

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 1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

市朝阳区京顺东街 6 号院 16 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路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合计     72,840,60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6.4733   %。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840,6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733 %。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4 / 10
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5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153,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153,4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为: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修订《公司章程》;

    2.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 / 10
    2.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72,446,2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85 %;反对 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6 % ; 弃 权 15,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9,0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4866     %;反对    3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2      %;弃权

                                  6 / 10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23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采

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       72,476,106     股 ,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9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4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8,9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904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       72,473,706     股 ,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63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70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7        %。

                                    7 /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6,5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8710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4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72,476,106     股,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499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4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8,954 股,占出席

会 议 中 小 投资 者及 中 小 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4.9046     %;反对    3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 意 72,474,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967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 10
0.4870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6,85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52 %;反对 3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84%;弃权     11,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叁 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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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于卫东



                          经办律师:陈浩



                          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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