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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辰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3-06  

证券代码:300972             证券简称:万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7



                   福建万辰生物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辰集团”)

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万辰

生 物 科 技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向特 定 对象 发 行股 票 注 册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23]284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实际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17,699,115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398,393.25 元(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3,601,606.75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4)080000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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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南

京万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兴”)及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

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4 年 3 月 3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序号 专户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品牌营销网络
 1     万辰集团                              643963315            3,000.00
                    公司漳州分行营业部                                        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运营服务支持
 2     万辰集团                              643970076            2,500.00
                    公司漳州分行营业部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营销网络
 3     南京万兴                              161040100100401903   9,356.00
                    漳州芗城支行                                              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营服务支持
 4     南京万兴                              161040100100401884   4,644.00
                    漳州芗城支行                                              建设项目


                               合计                               19,500.00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包含

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简称
“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2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颖、王楚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
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付情况,
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
方加盖公章、乙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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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 1”,控股子公司南京万兴简称“甲方 2”(甲
方 1 和甲方 2 在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简称“乙
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颖、王楚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的 20%,甲方 2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
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4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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