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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特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4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1
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 B 栋 4 楼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股份 1,41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85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4 人,代表股份
1,419,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
    3、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帅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征集人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
书。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58%;反
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4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9,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58%;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4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
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6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6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
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6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10%;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弃权 139,6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原小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志特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