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马遮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5-28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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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第(1)至(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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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8)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9)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
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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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7)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
二个月的;
(8)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 发行上
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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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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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3)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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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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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下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3)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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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是否有效;
(5)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 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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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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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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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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