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0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
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英诺激光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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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
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
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陈文主持。贵公司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进
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英诺激光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结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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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签名、证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8人,代表股份
78,471,802股,占英诺激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6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英诺激光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
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续聘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58,2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弃权
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本所指派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贵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
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
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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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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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签字:
承办律师:
齐晓天 律师 签字:
王 茜 律师 签字:
签署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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