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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4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 4


(一)归属期 ........................................................................................................ 4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 4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 5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 6


四、结论意见 ........................................................................................................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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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诺激光/公司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指                         案修订稿)》
《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指
    号》                                       办理》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
                                                 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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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
担任英诺激光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
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
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
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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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议文件,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4 年 12 月 20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2. 2024 年 12 月 20 日,英诺激光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对本次归属的归属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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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67 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045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38 元/股。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
024]0011001529 号《审计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
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
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
ov.cn/)(查询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本次归属条件
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符合归属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件。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
                         年度总营业收入(A)(亿元)          所(特殊普通合伙)
     归属期                                                   出具的大华审字[202
                   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4]0011001529 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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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3.20            4.00       计报告》,公司 2023
                                                             年总营业收入为 3.68
注:上述“总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总营业收入,下同
                                                             亿元,满足第一个归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属期公司业绩考核触
                        A≥Am               X=100%
  年度总营业收入                                             发值,公司层面归属
                    Am>A≥An               X=A/Am
    (A)(亿元)                                            比例为 91.98%。
                        A<An                 X=0
4.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 2023 年度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绩效考核情况:
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 (1)36 名在职激励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对象 2023 年绩效考
         考核结果          S     A       B      C      D     核结果:S、A,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1     1      0.8    0.5      0    100%;
         系数(Y)
                                                             (2)26 名在职激励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对象 2023 年绩效考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B,个人层
核结果系数(Y)。                                            面归属比例为 8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3)5 名在职激励对
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象 2023 年绩效考核
                                                             结果:C,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 50%;
                                                             (4)无在职激励对
                                                             象 2023 年绩效考核
                                                             结果:D;
                                                             (5)2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股权激励对象弃
                                                             权,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放弃确认函》及激励对
象离职证明文件,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股权
激励对象弃权,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284,000 股进行作废处理;鉴于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公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为 91.98%,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67,867 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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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部分中 31 名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
全归属,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8,083 股进
行作废处理。综上,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89,950 股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
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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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徐 鹏 飞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晗




                                                   林 文 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