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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7)。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09:15-15:00。

    2、会议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龚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6,23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6,1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 ,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 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
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反对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本 次 会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
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