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0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05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舒凡律师、张馨予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

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

     (四)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

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为“网络投票

系统”)。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6,225,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980%。其中。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185,000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5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所持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共 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

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

议案》

     议案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议案十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十、十二为特别决议事项,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5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

验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

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九:《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十:《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十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6,2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

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____________________             吕舒凡:____________________




                                          张馨予: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