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霍普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3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38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律师、张馨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

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指定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7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为“网络投票系统”)。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46,185,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51%。根据公司

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5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5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0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票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

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

验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数

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6,253,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反

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10,45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6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7039%;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6201%;弃权 10,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60%。

     议案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同意 46,27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

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7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8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709%;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69%;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782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

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成:____________________




                                         张馨予: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