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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通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的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
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理、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具体成员
如下:
    1、非独立董事:夏军先生(董事长)、欧阳志坚先生、刘碧波先生、赵来运先生、
马小宝先生、索永喜先生(职工董事);
    2、独立董事:孙自愿先生、边疆先生、郭楚文先生。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上述董事
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8)。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能够胜任所
担任岗位职责的要求。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1/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且人数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总数的1/3。
    (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成员:夏军(主任)、欧阳志坚、刘碧波、郭楚文
    2、提名委员会成员:郭楚文(主任)、夏军、边疆
    3、审计委员会成员:孙自愿(主任)、边疆、赵来运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孙自愿(主任)、夏军、郭楚文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并且主任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第七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具体成员
如下:
    1、非职工监事:杨勇、张晶
    2、职工监事:谭超玉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3年。上述监事
会成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总经理:夏军先生
    2、董事会秘书:马小宝先生
    3、财务总监:马小宝先生
    4、副总经理:朱丰女士、赵来运先生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3年,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马小宝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6 - 8798 0262
    联系传真:0516 - 8789 0702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电子邮箱:sc@hootech.com.cn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一)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锐利先生、尤劲柏
先生、林德建先生届满离任。离任后王锐利先生、尤劲柏先生、林德建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尤劲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王锐利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1,335,290股,林德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25,500股。王锐利先生、林德建先生
所持股份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管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卜华先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卜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监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朱晋先生、余志
灏先生届满离任。离任后朱晋先生、余志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朱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5,000股,余志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95,000股。朱
晋先生、余志灏先生所持股份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王锐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王锐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35,290股,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以上离任人员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换届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夏军先生:1969.12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
曾任国内贸易部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工程师,浩通(徐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现任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州浩通水射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西浩博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44,968,830股。夏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马小宝先生:1983.01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曾任公司财务经理、审计经理、职工监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马小宝先生间接持有公司120,000股。马小宝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赵来运先生:1983.02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曾任公司生产经理、
生产部长、职工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赵来运先生间接持有公司120,000股。赵来运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朱丰女士:1969.08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曾任交通银行徐州分
行大客户二部总经理兼铜山路支行行长,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0,000股。朱丰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