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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普医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MP-CG-004,V2.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MP-CG-004,V2.0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
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应包含至少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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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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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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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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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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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阅读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
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审计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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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
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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