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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濠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4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行政
大楼 101 一楼多媒体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如敬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6,678,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27.62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0.3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6,118,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27.29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6,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0.3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65,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0.097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1,4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50,880 股的 0.237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 议案 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

议案》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5995%;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1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5995%;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1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5995%;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149%。

   议案 1.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5995%;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149%。

   议案 1.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议案 1.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议案 1.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议案 1.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议案 1.0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议案 1.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9,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9.8938%;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5,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207%。

   议案 1.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5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1,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0.2449%;反对 21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3855%;弃权 1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6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4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2%;反对 213,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4574%;弃权 1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3,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9216%;反对 213,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7.6678%;弃权 19,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1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康、李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