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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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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2024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信濠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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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股份

46,678,5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6285%。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60,140 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0.331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 统计结 果, 在有效 时间 内参加 网络 投票的 股东 共 72 人 ,代 表股份

46,118,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29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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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修订和制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

表决)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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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第(1)(2)项子议案、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修订和制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5,26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1,42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5,26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1,42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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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5,26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1,42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5,26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1,42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8)《关于修订<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9)《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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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1,26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5,42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11)《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53,250 股,反对 211,890 股,弃权 13,4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445,750 股,反对 213,490 股,弃权 19,33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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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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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       婷




                                             经办律师:

                                                           杨       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