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8 号北京百普赛斯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层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苗景赟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 1 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其中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数 为 58,182,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96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 股份数为 53,038,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股份数为 5,144,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3 名,代表股份数 5,144,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4.2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1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股份数为 5,144,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96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持续督导专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7,30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4%;反 对 882,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1,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74%;反对 882,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7,30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4%;反 对 882,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6%;弃权 0 股(其 2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1,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74%;反对 882,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7,30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4%;反 对 882,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1,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74%;反对 882,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57,30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4%;反 对 882,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1,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74%;反对 882,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7,300,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34%;反 对 882,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61,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474%;反对 882,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3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7,29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8%;反 对 887,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56,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02%;反对 887,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7,29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8%;反 对 887,3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56,9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502%;反对 887,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57,166,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26%;反 对 1,016,6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7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7,6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68%;反对 1,016,6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4 议案》 同意 57,166,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26%;反 对 1,016,6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7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7,6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68%;反对 1,016,6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雅程、王桐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