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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
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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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高级管理人员、人
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
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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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会议通知可以不受
上款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通讯、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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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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