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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富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7月)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
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二名
以上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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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
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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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十七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或基于本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

   (一)若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
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二)若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
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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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
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
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
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改内容适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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