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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孚医疗: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8  

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6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9:15 - 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26号高桥大健康医药
城8楼801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敏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4人,代表股份130,961,32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877%。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
份120,454,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1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5人,
代表股份10,506,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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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0,927,037   99.9738%    27,050    0.0207%      7,240    0.0055%

  中小股东     10,472,685    99.6736%    27,050    0.2574%      7,240    0.0689%

     (2)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0,921,067   99.9693%    24,860    0.0190%     15,400    0.0118%

  中小股东     10,466,715    99.6168%    24,860    0.2366%     15,400    0.1466%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30,918,017   99.9669%    29,570    0.0226%     13,740    0.0105%

  中小股东     10,463,665    99.5878%    29,570    0.2814%     13,740    0.1308%

     (2)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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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熊林、张熙子
    3. 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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