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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 1%

                            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9.50 元/股
(含)。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 亿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49.5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4,040,404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2.98%;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 亿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49.50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020,203 股,约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1.49%。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待回购完成后,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
资 本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9)。


    一、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49.5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49.20 元/股(含)。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 49.2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032,521 股—
4,065,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50%-2.9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
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88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购买的
最高价格为 35.108 元/股,最低价格为 29.930 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
币 60,562,726.210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及第十八
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