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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22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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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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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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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如适用)、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监事会决议(如适用)
     (五)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六)标的资产财务报表(如适用);
     (七)审计报告(如适用)、评估报告(如适用)、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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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交易概述、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等;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
达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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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五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
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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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述所称“关联股东”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
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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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做出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
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
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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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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