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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雅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5  

 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 528 号铜陵洁
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英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5,201,90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7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5 人,代表股份数 45,617,57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584,326 股,占公司总股份 11.80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
1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23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会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议案
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82,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4%;反对 19,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182,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4%;反对 19,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