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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0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特种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事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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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
    第八条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
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
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秘
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
密承诺函》,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
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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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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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 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书面保
                           □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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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
息;
    3、如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内幕信息的,本人承诺不利用上述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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