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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0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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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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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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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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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
上述通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
决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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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正式生效,并由董事会负
责修订和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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