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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0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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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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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
行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认定的公司
经营成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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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包括对该
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由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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