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新特电气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01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
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
门,内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
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
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
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和年度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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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
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
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
会提交下述文件: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意见;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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