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4-005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毅清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929,9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 的 48.39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99,826,5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0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103,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103,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1%。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03,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98%;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62%;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王毅清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 珊瑚、李玉兰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03,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98%;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62%;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王毅清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 珊瑚、李玉兰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503,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98%;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效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62%;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王毅清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 珊瑚、李玉兰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3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37,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73%;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4449%;反对 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89.55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4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72%;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0.019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79.9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47,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72%;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0.0193%;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79.98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0,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1%;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2.3985%;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7.6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49,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9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2.4371%;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77.56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6 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2,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26%;反对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4.8162%;反对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5.18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62,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26%;反对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34.8162%;反对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65.18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9,8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01%;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22.8240%;反对 7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77.1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梁翔蓝、韩宇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7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