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1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侨安科技园 C 栋厂房四楼 1 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尹高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5,554,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1.6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5,266,54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2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7,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17,58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29,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97%。 (八)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长尹高斌、副董事长刘刚、董事黄国 平、左文广、游向阳、吴维萍,独立董事曾志刚、强晓阳、曾港军;全体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王凯、叶骏;保荐代表 人张华、钟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对 2023 年 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 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554,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17,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凯、叶骏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