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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道通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0  

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6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晋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智创谷中心 22 号楼二层
会议室。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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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5 名,代表股份 46,665,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38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5 名,代表股份数为 46,340,8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32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7 名,合计代表
股份数为 69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名,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365,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名,合计代表股份数
为 32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579,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64%;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96%;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833%;反对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30%;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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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6,577,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125%;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34%;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0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25%;反对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38%;弃权 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惠然、白雅茹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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