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8-05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于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并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全资子公
司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启东”)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拟为海力启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授信及借款等融资事项提供不超过人
民 币 8.5 亿 元 担 保 额 度 。具 体 内 容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4 月 27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力启东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分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
东 支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启 东 支 行 组 建 的 银 团 签订了《海力风电
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海上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项目(一期)”固定资
产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并与该银团签订了《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海上高端装备
制造出口基地项目(一期)”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
合同》”),担保限额人民币80,000万元,同时,海力启东以其自有土地及海域
为本次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06月28日
3、注册地址: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四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东路25号
4、法定代表人:张宏建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
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风电场相关装
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
洋工程装备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海力风电持有100%股权
8、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年3月31日(未审计) 2023年12月31日(已审计)
资产总额 23,216.71 10,615.45
负债总额 1,723.93 671.93
其中:银行贷款 - -
流动负债 1,723.93 671.93
净资产 21,492.78 9,943.52
科目 2024年1-3月(未审计) 2023年度(已审计)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50.74 -68.68
净利润 -50.74 -68.68
10、经查询,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牵头行及代理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分 行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南 通分行 及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如东支 行
3、贷款人: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 东 支 行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启 东支行
4、借 款 人 : 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
5、保证额度:人民币80,000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1)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
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费用、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8、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
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海力启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控与管理,本次担保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14.9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不含
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海上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项
目(一期)”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