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苏州翔楼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杨春福、朱建华、刘庆雷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