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9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
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不实报道;
2、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3、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5、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1、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
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3、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4、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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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规则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
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并于必要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
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
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
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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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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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