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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灵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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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

开发区港茂路 666 号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1,301,22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1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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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1,210,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42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54,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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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50,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3,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87%;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65%;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2、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3、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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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4、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5、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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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7、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8、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9、 《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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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关联股东

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李前进、严华、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8%。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45,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33%;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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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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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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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孙   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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