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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0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威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胡智俊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举行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

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召 开 2023 年年 度 股东大会 ,并按 规 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1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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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上 午 9:15-9:25,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2,0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718%。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系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汪剑平先生主持,对会议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会议以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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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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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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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并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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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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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0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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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08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09 《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0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8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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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2 《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3 《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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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审议结果:通过。
     10.14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5 《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16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10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11、《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2,09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审议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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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   波



                                                 经办律师:

                                                               陈育芳




                                                               胡智俊

                                                 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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