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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4-10-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
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3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为 33.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60,828,93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6,145,417.04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
健验字[2022]73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并与专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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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同时结合企业生产经

 营及相关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

 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与《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

 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号                                                                              额
     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                                               27,665.99 万元人
1                           HW ENERGY COMPANY LIMITED   4,955.00 万美元
     池项目                                                                     民币
     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                             10,800.00 万元人 7,699.21 万元人民
2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化改造项目                                           民币               币


 三、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一)公司出口业务占比较大,销售的回款币别主要以美元为主,公司对于募投项
 目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外汇支付部分款项,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募投
 项目支出涉及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费用的实际情况。人员
 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
 支付。同时,根据征收机关的要求,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的
 缴纳需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三)募投项目在实施时如涉及境外采购业务,需使用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此
 外涉及海关、税务等相关税费支出仅能使用与海关、税务等系统绑定的扣款账户统一支
 付。

       综上所述,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孙)
 公司计划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自有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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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
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先行垫资主体的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
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程序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
认可以采取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部分款项,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
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自有资金、自
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完整留存相关票证、
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资料,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3、对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的,公
司及子(孙)公司可根据付款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已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部分,待票据到期承兑时置换剩余款项;对于公司及子(孙)公司背书转让收到的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司及子(孙)公司可根据付款申请在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后进行置换。

    4、由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将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编制成置换付款申请单,按期从募集
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先行垫资主体的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后通知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孙)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
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公司及
子(孙)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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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孙)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企业合

规经营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或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孙)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

利于企业合规经营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改进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

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构成损害。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江恒威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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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
少财务费用的支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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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自有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                 张 渝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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