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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帮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31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
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但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及时披露。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五条 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
选举数位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后按独立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独立董事
人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任职资格,以及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或解除职务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因丧失独立性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辞职
或被依法解除职务的除外。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或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辞职或被依法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职责范围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便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
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