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普瑞眼科: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301239          证券简称:普瑞眼科        公告编号:2024-026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899号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旭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                          权股份总数的
                                                        份数/股
                                                                             比例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股 东授权委
                                               18        68,124,495           45.7630%
 托代表
                   现场投票                     3        64,048,685           43.0250%
      其中
                   网络投票                    15          4,075,810           2.7379%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9,619,04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
股份余额为755,267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8,863,781股。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
                                                    代表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                           权股份总数的
                                                        份数/股
                                                                             比例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 东 授
                                              16           4,294,910           2.8851%
 权委托代表
                  现场投票                     1             219,100           0.1472%
      其中
                  网络投票                    15           4,075,810           2.7379%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
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0,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651%; 反 对 23,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9%,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0.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0.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0.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04,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99.9714% ; 反 对 19,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5,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议案》
   11.01审议通过《补选邹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8,115,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6,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和赵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 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普瑞眼科医
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