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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布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2-17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
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监督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审定;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现场会
议、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